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其土地登記簿註記事宜調整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6條之1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89日 台內地字第0990159277號函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其土地登記簿註記事宜調整
【內容】
按依本部99623日 台內地字第0990120322號令發布修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可辦法」第6條之1增訂第2項規定:「取得前項供住宅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是以本部98826日 台內地字第0980160075規定之代碼「H2」內容調整為:「本標的於登記完畢後三內不得辦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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