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無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不必再辦理繼承預告登記

一、查「....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為法務部七十九年八月二日法七九律字第一一一Ο六號函釋在案。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與預告登記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向無辦理繼承登記該請求權,預告登記亦應本此原則,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
二、本部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台(七十九)內地字第八二七三五Ο號函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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