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自用住宅用地,不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主管稅務機關表示,有民眾電話詢問,他將其土地贈與子女,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如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是否可以適用一人一生一次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主管稅務機關指出,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是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而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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