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5月8日內政部台(90)內地字第9064896號令修正第7點
◆ 第 1 點
直轄市、縣(市)之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調查當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核實反映地價動態。
◆ 第 2 點
直轄市、縣(市)之區段地價,應本公平、合理原則查估,並詳加檢討分析,對於過去作業如有未臻妥善之處,應檢討改進。
◆ 第 3 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估計區段地價時,同一鄉(鎮、市、區)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及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鄉(鎮、市、區)間,暨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直轄市、縣(市)間,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均衡性。
◆ 第 4 點
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土地現值時,應切合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如未能切合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者,需注意轄區內公告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均衡性,並估計徵收土地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數,供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加成補償成數之參考。
◆ 第 5 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及評定方式,應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六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 點
同一年度徵收案件之地價加成補償成數,如直轄市、縣(市)之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均已達到均衡一致之成數時,得以直轄市、縣(市)一致之成數為原則;如直轄市、縣(市)內部分地區於短期內尚無法以一致之成數加成補償時,得採不同之成數為之。
◆ 第 7 點
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加成補償成數時應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已評議確定之加成補償成數,不得更正。
◆ 第 8 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係指經由調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所估計之區段地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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