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財政,依現行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財政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設下列單位及機關(構):
一、本部部分
二、本部所屬行政機關
設國庫署、賦稅署、 國有財產局、臺北市國稅局、 高雄市國稅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臺北區支付處、財稅資料中心、 關稅總局、財稅人員訓練所及稅制委員會等十三 個機關。
三、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設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等九個機構。
<附註: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原財政部保險司、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財政部職掌:
本部依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財政;並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同時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 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本部為執行上述職掌,經設前述各部內單位及所屬機關。茲就各機關組織法律,將其職掌條列如次:
一、國庫署掌理下列事項
1. 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
2. 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
3. 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4. 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
5. 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
6.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7. 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
訂、審核。
8. 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
9. 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
10.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
11.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
12.菸酒及其事業之管理、監督及考核。
13.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
14.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查核。
15.國庫之其他事項。
二、各地區支付處掌理下列事項
1.支付業務之規劃。
2.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
3.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
4.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
5.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
6.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
7.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
8.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
9.其它有關支付業務。
三、賦稅署掌理下列事項
1.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2.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
之規劃、解答。
3.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
宰稅各稅法規訂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4.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
(市)稅稽徵業務督導考核。
5.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6.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7.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8.涉外稅捐。
9.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
四、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1.國稅稽徵業務之設計、執行及考核。
2.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3.國稅之審核。
4.國稅之稽查。
5.國稅之複核。
6.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7.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8.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9.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10.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五、稅制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1..賦稅政策之研議。
2.賦稅結構之分析與改進。
3.賦稅制度之研究設計。
4.稅法稅則修訂之研議。
5.稅法法典化之設計編印。
6.各國稅制稅法之比較研究。
7.各國賦稅資料之蒐集及賦稅理論之迻譯。
8.其他有關賦稅重要事項。
六、財稅資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1.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
2.財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計畫及設備之審議、作業檢
查、績效評核。
3.財稅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及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4.財稅資訊之綜合處理。
5.其它有關財稅資訊處理。
七、財政人員訓練所財稅人員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1.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2.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3.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4.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5.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6.其它受委託辦理有關一般財稅教育之研擬及執行。
八、關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1.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
2.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
3.關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
4.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
5.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
6.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
7.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
8.涉外關務。
9.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
10.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
11.關務人員之考核。
12.關務之其他事項。
九、關稅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1.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
2.關稅稅則之研修建議。
3.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
4.進口貨物價格之調查、審核。
5.進出口貨物之化驗、鑑定。
6.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
7.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
8.關稅資料之建立處理。
9.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
10.各地區關稅局設置之研擬。
11.關務之其他事項。
十、各地區關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1.進口關稅之徵課。
2.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
3.出口貨物通關。
4.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
5.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
6.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監管。
7.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
8.依法受託代辦業務。
9.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10.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
11.其他關務事項。
十一、國有財產局掌理下列事項
1.國有財產清理。
2.國有財產處理。
3.國有財產管理。
4.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5.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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