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土地所有權人於日治時期死亡或民國年前死亡,其繼承順序為何?其繼承人為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A:
一、被繼承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民國34.10.24以前﹞,其繼承順序如下蓋分家產與私產之分茲略述如下;
二、家產﹝被繼承人死亡時身份為戶主名下之財產﹞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為同一戶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
2.指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其繼承人,並經向戶籍登記者。
3.選定繼承人,無前列繼承人時,得經親族會議所選定之繼承人。
三、私產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非戶主身份者﹞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配偶。
3.直系血親尊親屬。
4.戶主。
四、如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依當時法律無合法繼承人者,光復後得依現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五、女兒有無繼承權請參酌認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