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日治昭和年間

Q:
養親有配偶著.收養子女應如何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及續柄欄是如何的記載?

A:
一、日治時期有配偶之收養,並未禁止單方收養,記事欄大都記載為「xxx養子緣組入籍」。

二、於被收養「續柄」因戶主之不同或被收養同姓而有不同。戶主收養同姓者稱「過房子」,異姓者稱「螟蛉子」。如非戶主收養,則於相關欄註明o o o之「過房子」或「螟蛉子」字樣。惟於被收養者父母欄均會註明養父、養母姓名,以資區別單獨或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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