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以存款贈與他人,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額外,並處1倍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贈與稅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當事人將存款由自己之帳戶轉帳或匯至他人之帳戶時,該款項即為各該帳戶所有人所占有,存款所有權已移轉予各該帳戶所有人,應認該款項業經其受領,稅捐稽徵機關自可作當事人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定。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君於90年間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匯或提領現金匯入其子等人之存款帳戶,合計20,073,981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4,520,153元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4,520,100元(計至百元止)。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帳或匯至他人帳戶之情形,且無法舉證證明該移轉並非無償(如買賣、借貸或履行遺產分配等法律關係)之事實者,應即辦理或補辦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又被處1倍罰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