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如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成現金或銀行存款,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依規定需列入繳現有無困難之審酌。主管該局說明,遺產稅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予實物抵繳。另財政部97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050250號函釋規定,如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時,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需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該局舉例,被繼承人陳君遺有銀行存款500萬元、土地1筆及股票5筆,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650萬元,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出無法以陳君遺留之銀行存款500萬元繳納稅款之事證,則該案得申請以實物抵繳之限額為150萬元(應納稅額650萬元-銀行存款500萬元)。又納稅義務人於尚未繳清稅款前欲先行出售遺產土地,曾提供自有定期存單作為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於取具證明書後,出售該地取得價款1,000萬元,若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無法以該售得價款1,000萬元繳納稅款之事證,則本案應納稅款650萬元需全數以現金繳納,無實物抵繳之適用。主管該局指出,申請實物抵繳必須是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始得辦理。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如實物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當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無法以該等現金及銀行存款繳納稅款時,則僅能就應納稅額扣除現金或銀行存款合計數後之不足繳納部分,作為可核准實物抵繳之限額,辦理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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