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9 點》釋函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9 點》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四六○三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不明,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公示送達後辦理持分額更正
【內容】
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均未登記,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辦理時,該條文之通知,依照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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