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1日表示,5區國稅局已經把資料檔準備好,針對個人或者企業,若利用人頭或者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房地產所有權再出售等行為,從1日起至12月31日止,必須主動向國稅局提出說明或者自動補繳,否則可以罰補漏稅額的1~3倍。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9月底要求嚴查利用房產進行經常性買賣的投機客,5區國稅局已經針對該怎麼查核,進行多次討論,並已經從財稅資料中心調檔鎖定特定對象,將在2個月內,發通知給這些人,請他們到國稅局進行說明。
官員表示,如果多次交易屬於營業行為,除要補繳營業稅外,還會查看納稅人當年度是否在報綜所稅時,有申報財產所得,未申報則要補綜所稅,若是企業則要補營所稅,基本上,因為國稅局有5年追稅權,因此2003年以後,若有未申報者,都會是被追稅對象。
依財政部規定,個人售屋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者,自民國97年起,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目前國稅局鎖定1年內多次換屋,而交易房屋總價找不出其中的合理性或邏輯性者,都是這次查核的對象。
5區國稅局已掌握全部交易資料,將2個月內,逐筆進行查核,並將這2個月期間,定為輔導期間,除了要這些人可以承諾違章行為,直接補稅外,更希望有更多有上述問題的人士,主動申報補稅,如此一來,則可享有免罰鍰的問題。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基於人力,會從97年度大型個案先查起,這是政策打房的必要措施,主要是查核有無逃漏營業稅,或規避其他稅賦,以防杜逃漏稅捐,同時抑制房價飆漲。
國稅局強調,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申報銷售額,或涉及不法情事規避稅捐、虛報進項稅額虛增營業成本者,在未經檢舉及國稅局查獲之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處罰鍰;否則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3倍的漏稅額。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0-11-0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