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與施行細則有何不同

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與施行細則有甚麼不同
Q:
1.平均地權條例細則第12條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有何作用?
2.承租人遇徵收時土地改良物依平均均地權條例條例第11條要求補償時如無改良費用證明可否得到補償.
3.承租人遇徵收時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要求補償金為補償標準之外的改良物其補償如何處理.

A:
1.平均地權條例施細第12條之改良費證明之用途可用於徵收補償之依據及增值稅之減除或抵繳之證明.
2.土地徵收條例施細第33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改良費用之補償費,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持憑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領取之.
3.又另外各縣政府皆有訂頒各縣政府有關建物因徵收拆除之補償自治條例,其中關於土地改良費用之補償規定,亦可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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