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有ㄧ間位於中和都市計畫農業區的房子,地目編定為建地,那間房子已存在40年,可是我該如何證明房子已存在40年,因為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並未紀錄,我還有其它方式可證明嗎?另外聽說可以申請以電力繳費單來證明,因為電力證明也有問題,還有其它方式可以證明嗎 ?
Q: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口謄本。
二、門牌編釘証明。
三、房屋稅繳稅証明或稅籍証明。
四、繳納水費証明。
五、建物完工証明。
六、繳納電費憑證。
七、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
其他足資証明文件,均得為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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