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其遺產土地面積及價值之認定

重劃土地,其遺產土地面積及價值之認定

被繼承人遺產土地,生前經市地重劃,於死亡時重劃分配結果已確定,惟尚未登記完成,其遺產土地面積及價值之認定,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土地面積,以及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價值。
主管當局表示,某位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之土地,參與台中縣○○○○自辦市地重劃,死亡前重劃土地結果已確定,但是在死亡後始完成登記,依財政部711121日台財稅第30463號函釋規定,遺產土地因政府實施市地重劃,致申報時之土地面積較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面積為少,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面積為準計課遺產稅。惟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前段及第62條之1亦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其應分配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持分,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且無提出異議時即已確定。因此本案被繼承人遺產土地,究竟應該如何核課遺產稅產生爭議,該局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經詢問並彙整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後,陳請財政部核釋以利遵循
本案經財政部於9657日發布台財稅第09604527250號函釋明定,被繼承人之遺產土地,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土地面積,以及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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