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時,可否以出賣人為申請人送件與領件
Q:
本買賣有數人出賣人,因買售人要以登記後之權狀向銀行貸款,再給付價金予出賣人,為防買方領件後,未給付,故以出賣人為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送件暨領件,可以嗎?或有其他解決方式,請大家提供,謝謝!!
A:
不管一份契約買方及賣方各有多少人~~他們全都應為土地登記之"申請人"~~而實務上~~很少有全體申請人至地政事務所送件的~~通常會委託代書或其中一人當"代理人"~~故依您所提的案例~~如果由其中一出賣人A當該案之代理人~~則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應發給(還)文件~~是發給送件之代理人~~也就是A~~醬您就知應該怎麼做了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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