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64號令訂頒
一、地籍測量事宜:都市更新土地經權利變換之整併分配後,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之地籍整理,應依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地籍整理費。
二、審查及登記事宜: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經權利變換後,其權利義務關係,係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事業計畫主管機關審核權利變換計畫,並依規公告確定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文附件連同實施者所附之登記申請書為辦理權利變換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其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以附件加蓋騎縫章後(免蓋關防),函送主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登記,土地權利變換變更或移轉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連件辦理。
(二)辦理權利變換登記應附之文件:
1、實施者檢附登記申請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事業計畫主管機關審核並經依規公告確定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
3、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文及附件。
4、第二目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應併同登記申請書送登記
機關審查。(免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印)
(三)申請登記事由、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及代碼:
1、土地權利變換變更或移轉登記,其申請登記事由為「都市更新登記」、登記原因為「權利變換」,原因發生日期為「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至其時間點之認定為:
(1)無變更計畫者,以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其土地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
(2)經釐正變更計畫者,以最後一次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其土地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
2、更新後依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所列之所有權人辦理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申請登記事由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原因為「第一次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使用執照核發之日」;經審查無誤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十五日。
(四)登錄作業方式:
1、土地權利變換登記,其變換之標示資料為一對一者,以程式類別「所有權移轉」辦理登記;為「一對多或多對一」者,參考重劃案件之辦理程序,土地權利變換資料以程式類別「重劃」辦理登記。
2、地上建物之權利變換資料以程式類別「批次重測」辦理登記;原建物資料因滅失已從地籍資料庫之主檔中刪除者,新登記之建物資料應以程式類別「首次登記」辦理登記。
3、該案件係屬登記及地價連件作業,登記人員於變更程式類別前,應先會同地價及資訊人員確認其處理方式,並由資訊人員配合更新「權利變換」登記原因所對應「代碼註記」之第一位、第二位(主管登記程式類別代碼)及第十三位(主管登記地價之連件資料)。
三、都市更新前已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列冊送登記機關辦理原登記之截止或轉載登記;至更新實施後倘新增加借貸為擔保債權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賦稅事宜:因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無移轉行為,免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收據。
五、登記規費事宜:權利變換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六、罰鍰事宜:依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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