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未成年人繼承不動產之疑慮

Q:
未成年人繼承不動產,如經繼承人切結,繼承係無負擔,繼承人即未成年人乃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而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代為意思表示者,可否辦理繼承登記〈非分割繼承案〉 

A1: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一八八一號函規定「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又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此所稱「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而言。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 未成年人 辦理不動產權利取得登記,是否符合上開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規定,因權利取得之原因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為繼承等等,不一而足,尚難一體認定其均無需負擔任何義務而單純享有利益,是故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申辦不動產權利取得登記,仍請依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二五六號函釋規定辦理。

A2:
1.未成年人申辦繼承登記,可區分為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人及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辦繼承登記得視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內政部76925日台(76)內地字第537794號函);其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及簽註切結「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使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亦免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內政部79731日台(79)內地字第812312號函)
3.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3);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089條第1);未成年子女申辦不動產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內政部871123日台(87)內地字第8712256號函);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如登記申請書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名或蓋章,未成年人無須再行用印。(內政部891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826651號函)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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