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須載明全部遺產分配方式?

Q:
1.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須載明「全部遺產」之分配方式?
2.協議書可否約定「土地」及「房屋」全部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則未繼承任何不動產?
3.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僅約定不動產分配方式,沒有約定現金、存款及其他動產分配方式,可否持該份協議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A:
1.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倘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而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內政部973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970042324號函〕
2.內政部87121日台(87)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釋略以:「繼承人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訂有分割協議書,其繼承人是否獲有分配或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是否相當,尚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範圍。」
3.綜上,遺產分割協議書未就全部不動產分配或没有約定現金、存款及其他動產分配方式或有繼承人未獲配任何不動產及動產,均非登記機關審認範圍。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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