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子島地區細部計畫示意圖
玖、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拾、防災避難計畫
本計畫區內之防災避難系統配合使用分區及活動性質,僅劃設單一防災避難區。有關防災避難系統中避難及救災動線規劃以及防災避難空間據點指定等,詳圖七,其分述如下:
一、避難及救災動線:
(一)緊急道路:將計畫區內寬度達40公尺(含40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規劃為意外發生時之緊急道路,為救災、避難之主要動線。
(二)輸送、救援道路:配合緊急道路,將部分12公尺以上之道路規劃為本計畫區之輸送、救援道路,以形成完整之救災、避難路網。
三、劃設防災避難空間或據點:
為緊急避難行為所需,除運用計畫區內之開放空間、公園、空地、道路等作為緊急防災避難場所外,亦於各防災避難區規劃臨時及中長期收容所,如下表所示:
四、緊急指揮中心
機關用地位計畫區中央,集合派出所、消防隊及衛生所等救災相關單位,為本計畫區災難發生時緊急指揮中心。
五、緊急醫療中心
醫療用地位居計畫區中央偏北,鄰大眾運輸場站及1-1號道路,為緊急救災時服務社子島及鄰近地區之醫療中心。
拾壹、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本計畫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範圍,除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不包括私立中國海專用地)外,尚包括計畫範圍外新舊防潮堤間之行水區土地。
二、私立中國海專用地應繼續維持教學使用,如將來改變為非教學性質或其他用途,應予以回饋公平負擔。社子島開發填土整地與工程施工期間及未來永久性排水問題,學校應配合未來周邊開發情形,自行負擔妥善處理。
三、本府應就本計畫區之發展計畫(含拆遷計畫)、整地高程、道路、堤防、共同管溝、公共照明、植栽、人行道、騎樓、腳踏車道、輕軌電車及其停靠站、街道傢俱、區域能源再生及供應系統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責成專責開發單位,訂定各項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方案及施工計畫或設計規範,送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據以實施。
四、為有效維護本計畫區未來環境品質及都市景觀,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使用執照時,應按開發規模提供一定比例經費成立管理維護基金,作為本地區私有供公眾使用之人行與公共開放空間之維護管理工作之用。本項人行及公共開放空間維護管理基金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本府專責開發單位另訂之。
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詳表五所示。
拾貳、其他
一、本地區各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應先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或施工。
二、本計畫區內防災、消防、環境監測、保全、路燈及交通號誌控制、導覽系統原則應採中央電子監控系統。
三、本計畫區內公用設備管路系統,如供水、供電等均應採地下化共同管溝方式施作。
四、為建構計畫區內完整之資訊網路系統,進行開發工程時,應在道路工程設計中納入共同管溝之規劃,並在各街廓適當位置留設管溝接續點,供各基地建築開發時接續使用。
五、各建築基地開發時應規劃管溝系統與共同管溝之接續點連接。
六、本計畫區內之道路截角除計畫圖標示者外,悉依「台北市道路截角標準表」之規定採圓弧截角辦理。
七、本計畫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視將來實際需要作多目標使用。
八、公園用地編號公三北側鄰1-1號道路部分未來得依實際需求設置電路鐵塔。
拾參、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左:
一、90年2月14日第475次委員會議審決:
請張委員桂林、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錦賜、林委員靜娟、劉委員果組成專案小組,並請張委員桂林擔任召集人,邀集有關單位及民眾詳予審查後,再提會審議。
二、專案小組研獲具體結論,提本會90年11月23日第487次委員會議報告,裁示如下:
(一)、本報告洽悉。
(二)、計畫案提會審議前,請將發展局研擬之修正案先送專案小組委員檢視。必要時請都委會安排委員們現場勘查。
(三)、專案小組歷次會議所提意見,請都市發展局以市政府的立場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案及作業方式。
(四)、有關屬於市政府的行政措施,亦請於計畫案審議時一併提會補充說明。
三、90年12月17日第488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案成立專案小組審議多時,且辦理現場勘查二次,民眾意見已充分表達,為利審議請都市發展局和都委會作業單位彙整下列資料:
1原公展案與都市發展局建議修正變更內容做一對照表。
2就居民和各單位在委員會議及專案小組歷次會議表示過的意見,處理情形彙整完整之綜理表。
3就委員在歷次會議所提意見,處理情形製作綜理表。
(二)、本案請儘速依前列事項完成後,提會審議。
四、91年2月6日第491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為慎重計,請都市發展局及相關單位再向本會委員、顧問及陳情民眾做一次詳細報告,溝通討論後,再提會審議︵嗣於91年3月5日向本會委員、顧問及陳情民眾簡報說明整體規畫內容︶。
五、全案於91年5月17日第495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左:
(一)、本案修正通過,並將民眾陳情意見列入紀錄,有關開發程序和民眾權益部分,建議市府應針對本案拆遷補償安置等行政配套措施及規劃細節再進一步專案研究審慎探討,俾送內政部時有具體說明。另外有關規劃中國海專綠帶部分修正為以退縮10公尺保持開放空間的方式處理。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如後綜理表。
附件一 社子島地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本細部計畫區擁有特殊之自然環境條件,為具體掌握本計畫區未來之開發狀況、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創造地區特色及並維持良好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一、整體規劃構想
本地區位於台北盆地河口地帶,基於自然環境特殊性,並考量人行活動聯繫及都市微氣候影響,健全都市生態廊道及兼顧生物多樣性,其整體規劃構想發展如下:
(一)本計畫區之建築設計、開發與公共工程建設,應以尊重既有自然環境景觀,避免大量變更地形地貌,或造成突兀之造型、量體,以降低對整體環境之衝擊。
(二)本計畫區之建築開發與公共工程,應以自然環境之尊重為優先考量,充分考慮都市微氣候、生態廊道之延續、物種多樣化與生物棲息地之保育與維護。
(三)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與道路,應考量兼具車行、人行、腳踏車行外,並應兼具生態廊道之延續,都市微氣候之調節與景觀之塑造。
(四)本計畫區之地坪舖面包含建築基地與公共工程應充分考慮雨水回滲之需求,降低雨後之逕流量。
二、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其位置及規模應依附圖一之規定辦理)
(一)街廓編號C1、C2及機關用地,應依附圖一指定之地面層人行通道留設規定,由基地境界線或其他指定界線相鄰兩側之建築基地各退縮5公尺形成地面層人行通道(合計寬度10公尺),俾塑造車站至堤岸之東西向景觀軸線。未來車站用地H1街廓與商業區C1街廓間鄰1-2號道路側,應保留設置東西向聯繫通道(如天橋、地下道或人工地盤等設施)之彈性。
(二)B1、B2、C2及B3街廓,應依附圖一指定之地面層人行通道留設規定,由基地境界線或其他指定界線相鄰兩側建築基地各退縮3公尺形成地面層人行通道(合計寬度6公尺)為原則。但因基地條件限制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通過者,可酌予調整留設位置。
(三)本計畫區除指定部分街廓應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外,其餘街廓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均應退縮留設1.5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以維持人行系統之順暢,前項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四)娛樂區F11與遊樂區G2街廓毗鄰「公八」及「公九」之基地,於開發時開放空間與人行通道應配合公園用地之規劃,形成連續且完整之開放空間系統。
(五)遊樂區G3及G4街廓開發時應提供南北向穿越之人行通道,該通道應維持完整且與計畫道路聯繫,必要時可提供消防救災使用。
(六)本計畫區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設計,應考量人行通行順暢、腳踏車使用便利及植栽綠化,其植栽設計應兼顧生態廊道之連續與植栽樹種多樣性之考量。
(七)本計畫區內指定留設5公尺以上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考量緊急消防救災功能之設計。
(八)綠化原則
1、為避免單一樹種栽培並期永續經營都市生態,前述公共開放空間綠化喬木應依樹種交替栽植原則,選取主要樹種輔以次要樹種栽植,其樹種應考量抗風性強且具遮蔭效果之常綠喬木,並以台灣原生樹種為原則。
2、因開發所造成的視覺衝擊,應以符合其生態條件的原生植栽群改善其景觀,以維繫生態與景觀的連續性。
3、公共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盡量以地被植物代替人工草皮,並以灌木替代人造材料製成的圍籬。
4、指定留設7公尺(含)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應自相鄰道路境界線起算2.5公尺範圍內栽植複層式喬木行道樹,其間距不得大於6公尺。
5、指定留設5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應自相鄰道路境界線起算1.5公尺範圍內栽植喬木行道樹,其間距不得大於6公尺。
(九)本計畫區內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建築物設計:
(一)本計畫區位處淡水河口之水岸地區,基於整體水岸景觀考量,建築基地量體應盡量縮小,以保持對周邊地區景觀視覺通透。
(二)建築物高度及量體:
1、計畫區各街廓之建築高度限制(包含私立中國海專用地),依社子島開發後200年洪水重現期防洪水準之道路高程標高為基準計算,並依附圖二之規定辦理為原則,惟宗教建築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受前項高度限制之規範。
2、一般住宅區、市民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及商業區之建築物高度大於五層樓以上者,其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60公尺,且最大連續牆面線不得大於40公尺。
(三)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圍牆設計原則如下列:
1、住商混合區、商業區、娛樂區、車站用地、醫療用地、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之建築基地,一律不得設置。
2、本計畫區如需設置圍牆,以整體景觀設計或植栽圍籬方式為原則。
(四)重要地標建築:
車站用地(街廓編號H1)指定為計畫區之地標性建築,其正對中央軸線之量體,建築高度應至少為36公尺,但不得超過45公尺,其建築設計應考慮河口景觀之視覺意象暨與自然景觀之融合為考量,避免有突兀之造型、量體與色彩之設計。
(五)建築物頂層處理:
本計畫區建築物之屋頂平台、附設之電視天線、水塔空間、機械等設施物及避難平台,應配合建築物整體景觀美化設計。
(六)本地區建築物立面設計應依符合左列事項:
1、本地區建築物外牆顏色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
2、本地區建築物立面外牆不得使用高反射性材料。
(七)本計畫區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採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並應依內政部訂頒綠色建築專章檢討辦理。
(八)本計畫區鼓勵建築基地設置太陽光發電系統設備及中水系統。
四、公園設計:
(一)公園用地規劃設計應依「台北市大型公園都市設計準則」且按親水、生態工法設計原則辦理,並兼具滲水、保水、排水等功能。
(二)公一、公二、公三、公四親水公園之設計,應以整體生態景觀規劃,兼顧生態林地之保育、生態廊道之延續、景觀整體之要求、暨與周邊相鄰街廓活動銜接延續或開放空間銜接之考慮。
(三)本地區公園用地應採生態工法設計與施工,俾能確保自然環境之維護。
(四)公一用地係為淡水河口重要景觀意象端景,應以整體生態設計呈現河口入口景觀意象。
五、道路工程設計:
(一)本計畫區道路用地應設置人行道,並提供兼具人行、腳踏車道、植栽綠化及生態廊道等功能之考量,計畫道路內設置之人行道得與相鄰之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整體配合或設計。
(二)道路設計應考量提供野生動物專用的穿越性孔道,以提供物種交換和遷徙的途徑。
(三)指定路寬40公尺之道路鄰近街廓側應留設至少一邊且寬度達10公尺之綠帶,俾能維護生態廊道功能,並考量未來輕軌捷運之設置。
六、本計畫區除「一般住宅區」及「市民住宅區」外,應擬具配合大眾運輸使用之計畫,併同於都市設計審議後據以實施。
七、沿1-1、1-2、1-3、2-1號道路且面臨兩條道路以上之建築基地,其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不得由1-1、1-2、1-3、2-1號道路進出為原則。
八、本市府得指定留設部分土地供大眾運具停靠之使用區,退縮建築及指定留設之該部分土地面積得計入法定空地,留設寬度、長度及停靠月台型式由市府另訂之。
九、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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