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
A:
有關申請人檢附設籍超過20年之戶籍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但房屋已有些破損且並無人居住在內(已斷水電),已從民國37年居住占有(有附民國37年至今之戶籍謄本,根據調查從民國37年居住至民國80幾年)但目前無人居住在內已逾十年(且斷水電房屋屋頂破損且髒亂)是否可以繼續占有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另可否以繼續占有之由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是否符合法令及符合占有(對物有事實之管領力)之要件,請說明並提供法令,感激不盡
Q: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始足當之,若依其所由發生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非有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取得時效,不能開始進行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二號判例參照) 。又占有土地建築房屋,有以無權占有之意思,有以所有之意思,有以租賃或借貸之意思為之,非必皆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故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者,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
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對於登記機關審查時效取得登記之案件~~原則上悉採"形式主義"之見解~~即登記機關審查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採書面之形式審查~~所以我個人較建議依戶籍資料來審查其占有期間~~另只要能完成占有範圍及位置之測量(即核發成果圖)~~即得客觀視為有管領力~~因此登記課在審查登記部分~~無須去管該房屋是否破舊或斷水斷電~~因為那是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應實體審理之部分~~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提供您參考~~至於最前面提到的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見解~~您可以去查詢相關的裁判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