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祭祀公業分割土地予派下員個別所有者須繳印花稅

祭祀公業分割土地予派下員個別所有者須繳印花稅

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第50規定將公同共有之土地及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其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規約,係屬分割性質,要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原則上,如土地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派下員權利有變動,就要課印花稅;如土地「平均分配給各房派下員,可免稅

特別提醒,如果持原始規約,依原始規約認定,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只是「更名」而已,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如果持補訂的新規約,依各房及派下員平均分配原則,變更給派下員「分別共有」,也是屬於「更名」,免稅。如果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者分配涉及派下員的不動產權利改變增減,就屬於有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的性質,要課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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