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何申請更名
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疑義?
解析: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乙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向該局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經該局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之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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