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呼籲建請合建分屋地主注意,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於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時,應依限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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