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土地增值稅若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能退還代繳人

土地增值稅若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能退還代繳人

民眾買賣土地時,約訂由任何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一般情形下稽徵機關並不會過問。但買賣雙方意見不合或解除契約,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時,若發生應退稅款,原則上仍應以繳納通知書上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在稽徵實務上,常有民眾或地政士業者聲稱當初土地增值稅係由權利人所支付,申請將稅款直接退還給代繳之權利人,卻遭到稽徵機關駁回。究其原因,雖然土地增值稅由權利人先行代繳,但經稽徵機關查明該項稅款係自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則權利人形式上雖為代繳人,但實質上稅款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所負擔,其退稅款自不應退還給代繳人。再進一步說明,除非該項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出資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才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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