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隱名購地出資者因非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出售後所獲利益非屬免稅土地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稅

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之土地而言,合資購買土地之隱名出資者就該土地並沒有所有權,故無該條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有關當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89年間與其他數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然未以其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嗣該土地於93年度出售,甲君按其出資比例取得出售土地款,案經管轄稽徵機關查獲,以其取得土地出售款超過原出資額部分,認定為其他所得,並以甲君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所得,除補徵本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 倍罰鍰。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並出售獲利之情形,應就所獲利益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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