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依法應以半數申報為當年度所得。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取得耕地出租人乙君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500餘萬元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半數核定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補徵應納稅額140餘萬元,並處罰鍰70餘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償費係耕地出租人為補償其耕作物、地上物及改良物等損失之給付,為損害賠償之性質,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甲君無法提示該等受補償物之確實證明資料供核,系爭補償費既屬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所給予之補償,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復查結果乃予駁回。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持相同論見訴願決定予以駁回,甲君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亦遭駁回,全案乃告確定。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時,應依法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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