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特別提醒民眾,土地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符合上述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否則上述土地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即主動寄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輔導函及空白申請書,提醒因上述原因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民眾重新提出申請。民眾收到輔導函後,只要填妥背面之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信託移轉者另加附自益信託契約書影本)於每年9月22日前郵寄(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該年9月23日截止,以郵戳為憑)至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即可申辦適用優惠稅率。若民眾未收到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書,可以至稅捐處服務網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tax.tpc.gov.tw/,也可以利用網路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至稅捐服務網點選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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