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耕地三七五租約
壹、緣起:
台灣早期由於土地的分配不均,農戶中有50%以上為佃農,在租佃條件不合理的情況下,地主與佃農關係並不和諧,佃農生活不安定,也對生產力產生負面影響。政府為提高生產誘因、加速農業發展,乃積極扶植自耕農,自民國38年起,陸續推動「耕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以及「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改革措施,一方面減低租金、保障佃農耕作權,另方面則將公有地及向地主收購的佃耕地,以優惠條件放領給佃農,讓農民輕鬆分期攤還價款,大幅提高了農民生產與投資意願;而耕地三七五減租這一步驟,在臺灣土地改革歷史上,其有最顯著的成效和重要的地位。
貮、耕地三七五減租之意義
一、減輕租額負擔 :一律以不超過正產物收獲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同時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一切負擔。
二、保障佃農權益: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期間不得少於六年,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租期屆滿除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仍應續訂租約。
三、兼顧地主利益:如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時,可終止租約,並成立三七五租佃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關於減租之宣傳及輔導。
2、災歉及地租減免之勘查與議定。
3、耕地主要作物(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議定。
4、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
5、政府交辦有關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叁、實施三七五減租之優點:
一、減輕原租額百分之二十五,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陋規。
二、租約不得少於六年,以書面訂立,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任意中止。
三、鄉鎮(區)公所成立租佃委員會,調解欠租糾紛,勘查災欠並議定減租之額度。
四、兼顧地主權益,如欠租達兩年之總額可終止租約。典賣時,承租人優先承受。
五、收穫量逐年增加,超過標準產量之部份,全部歸佃農所有,經濟大為改善,有能力娶媳購物,故稱三七五新娘、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腳踏車。
肆、臺灣地區耕地租佃之現況
「三七五租約」與「非三七五租約」並存:
(一)38年4月~89年1月27日訂立者:三七五租約
臺灣地區為改善租佃制度,安定農村社會,於38年第一期農作物收成時起,實行三七五減租。所謂「三七五」減租,就是耕地地租不得超過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並制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於38年4月14日公布施行。
(二)89年1月27日以後訂立者:非三七五租約
然隨時代變遷,臺灣經濟型態轉變,農業已非國民主要生計來源。經各界反映及建議,獲得基本共識,咸認耕地租賃制度應予適度調整。爰於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即自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訂立之耕地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而89年1月27日(含)以前所訂立之耕地租約,仍繼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因此,臺灣地區目前耕地租佃情況,分為89年1月27日以前訂立之三七五租約,與89年1月28日始訂立之耕地租約,兩者同時共存於農村社會中。
伍、耕地租約未屆滿前,終止租約之規定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陸、耕地租約期滿之處理情形
一、依據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規定,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承租人仍繼續耕作,而出租人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准承租人續訂租約。
(二)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致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依申請予以調處。
(三)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且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之一者,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同條項第二款規定限制。
(四)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而承租人不因出租人收回耕地,失其家庭生活依據,准由出租人收回自耕。
二、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
三、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繼續承租,而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二)出租人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續租,如1.承租人於限期內表示願繼續承租,並經查明其有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2.承租人逾期不為表示,而又無繼續耕作之事實者,視為不願續訂租約,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四、出租人、承租人依以上規定申請終止或續訂租約登記時,應於耕地租約期滿翌日起四十五日內為之。
出租人、承租人於前項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鄉(鎮、市、區)公所應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將登記結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
柒、結語
由於三七五租約目前已不再有新訂立者,所以租約件數不會增加。而已有三七五租賃關係者,隨著農村人口外流、人口老邁、年輕一代無意接手農事的現象逐漸深化,使得三七五租約件數逐年減少。據統計,除每6年租期屆滿時,租約件數因全面清理而明顯大幅減少外,臺灣地區近20年平均約減少1,000件至2,000件租約,而近10年,則減幅稍狹,每年約300至800件不等。地方政府未來的處理方向是鼓勵租佃雙方協議辦理終止租約,圓滿結束耕地租賃關係、及繼續定期清查三七五租約、租約6年期滿時,落實辦理租約續訂、終止或註銷租約登記與加強協助指導公所業務。
註: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報告人:蔡怡君 日期: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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