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

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八十五內地字第八五八四三Ο六號函修正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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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作業程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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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之勘選,應由興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勘定之,並填製「區段徵收勘查報告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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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跨越省(市)或縣(市)行政轄區者,其區段徵收作業,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其行政管轄部分各自辦理為原則,作業時應互相協調連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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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區段徵收計畫書陳報核定前,應會同需地機關訂期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召開說明會,說明區段徵收之目的、各項補償標準、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申請、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與扣繳、耕地三七五租約、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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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層報核定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其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
面積之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二)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報核時,其徵收地區之都市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得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三)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內容應記明左列事項:
1.區段徵收土地原因。
2.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3.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面積統計。
4.興辦事業之性質。
5.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6.土地改良物情形。
7.土地使用現況及使用人之姓名、住址。
8.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9.土地區域內有無名勝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沿革。
1Ο.曾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及其經過情形。
11.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
12.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13.原住戶之遷移安置計畫。
14.預計發給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15.興辦事業計畫概略(應載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發布日期文號及檢附文件影本)
16.財務計畫,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1)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2)公共設施費用數額。
(3)貸款利息。
(4)準備金額總數、來源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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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作業如左:
(一)申請期間:徵收機關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檢附之文件,如附表三。
(三)收件:徵收機關應設置申請發給抵價地收件簿;受理申請時應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並註明收件日期於申請書與收件簿,並發給申請人收據。
(四)審查:徵收機關收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五)補正:審查結果,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徵收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2.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未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者。
3.原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未提出補償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
4.原有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未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或回贖證明文件者。
5.原有土地設有限制登記,未提出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者。
6.原有土地經稅捐單位查註積欠地價稅或有關稅費,未檢附完稅證明文件者。
7.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申請人未提出繼承證明文件者,但因案情特殊,並經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十五日前,提出請求展延補正期限者,得酌予展延補正期限一個月。
(六)核定:
1.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於補償地價清冊登載「准予發給抵價地」字樣,並通知 申請人。
2.經審查結果應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並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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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分配作業原則如左:
(一)分配作業程序:
1.評定區段徵收後土地地價。
2.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3.規劃選定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並訂定最小分配面積。
4.計算各街廓面積,評定單位地價,並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5.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6.訂定分配作業要點。
7.召開分配作業說明會。
8.受理申請合併分配。
9.訂期辦理分配作業。
1Ο.依配定位置,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並繕造分配結果圖冊。
11.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人。
12.抵價地面積超(少)配者,差額地價之清償。
13.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評定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
(四)辦理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作業,以採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分配作業要點,簽報主管機關首 長核定後,作為辦理分配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依據。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照抵價地之分配原則辦理。
(五)主管機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選擇街廓時,應檢附左列資料,供所有權人填寫書表之參考。
1.合併分配或選擇街廓申請書。
2.分配作業要點。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4.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
前項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應載明左列事項:
1.各街廓土地使用分區。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
4.各街廓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
有關作業書表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六)主管機關於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應由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分配結果圖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人。並於公告期滿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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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區段徵收條文用詞涵義如左:
(一)第五十四條所稱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
(二)第五十五條之二:
1.計算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徵收補償地價」,指各該宗優先買回土地之原徵收補償地價;其原係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地者,按區段徵收公告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公共設施費用」,指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
(1)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
(2)土地整理費,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及機械設備或人口搬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費、自動拆遷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
3.「開發總費用」,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地地價、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扣除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收入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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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如左:
供優先買回之各宗土地地價∥該宗土地之原徵收補償地價+公共設施費用該宗土地之評定地價×區段徵收範圍內各宗土地之評定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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