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設定負擔,係指代理公司以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設定負擔而言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2 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五一三五號函 
【要旨】
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設定負擔,係指代理公司以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設定負擔而言
【內容】
有關「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之規定所稱不動產之設定負擔,係指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以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設定負擔而言,尚不包括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就他人提供之不動產,以權利人身分取得他項權利之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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