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分別共有之土地於新莊塭仔圳重劃區內進行重劃,共有人間是須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要件始能進行土地分配為單獨所有,不然則保持共有?如是,則分配過程中的主導者為何者?是共有人抑或有主管機關之介入?其次,若願與數位共有人保持共有,則在分配過程中,推派一人進行分配即可?謝謝回覆。
A: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第二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重劃土地為分別共有(持分)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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