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地上權人塗銷釋疑
O:
地上權人於民國39年設定,登記住所於戶政事務所查無住址且無此人設籍在此,請問土地所有權人如何塗銷地上權?
A: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參考辦理。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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