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幾年未有使用執照的房子如何辦理保存登記
Q:
爸爸於六十幾年租地建屋.爸爸已往生媽媽想要賣掉房屋才發現沒有使用執照.但房屋稅籍所有人有更換為媽媽的名字.多年來一直有繳房屋稅.現在想要賣屋一定要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請問當年沒有使用執照.現在要如何辦理保存登記
A:
1、請你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查詢房屋建築當時,該地區是否已發布「都市計畫」,即是否已實施建築管制?
2、房屋稅之繳納,僅代表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1項前段及憲法第19條之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3、倘若你家的房屋未符合實施建築管制前建造者(第1點),該房屋不會因為房屋稅之完納(第2點),據以成為合法房屋。
4、房屋建築完成後,現行法令並無「一定要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規定。因,建物部分係採任意登記,即使持有「使用執照」亦同。
另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亦有相關說明: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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