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1、內政部78823日台內地字第727654號函。
2、內政部78915日台內地字第741118號函增列南非。
3、內政部81227日台內地字第8102803號函增列美國紐約州。
4、內政部8672日台內地字第8606607號函增列法國。
5、內政部8685日台內地字第8607700號函增列荷蘭。
6、內政部86917日台內地字第8608763號函增列美國喬治亞州。
7、內政部87714日台內地字第8707194號函增列瑞士。
8、內政部871123日台內地字第8793808號函增列馬來西亞。
9、內政部88330日台內地字第8803862號函增列加拿大(各省)
10、內政部90327日台內地字第9004788號函增列英屬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威斯康辛州、伊利諾州、俄勒岡州及奧地利維也納邦。
11、內政部9252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919號函增列葡萄牙、貝里斯、英屬根西島、美國華盛頓特區及印第安那州。
12、內政部93511日台內地字第0930007790號函增列美國維吉尼亞州。
13、內政部9311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增列美國阿拉斯加州、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愛達荷州、肯德基州、緬因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羅來納州、羅德島州、猶他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懷俄明州。
14、內政部948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1806號函增列芬蘭。
15、內政部9529日台內地字第0950015266號令增列模里西斯。
16、內政部95612日台內地字第0950091822號令增列義大利。
17、內政部9627日台內地字第0960017890號令增列牙買加。
18、內政部9668日台內地字第0960084571號令增列迦納。
19、內政部97321日台內地字第0970042025號令增列印度。
20、內政部974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增列美國亞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
21、內政部971225日台內地字第0970209595號令增列挪威。
22、內政部98625日台內地字第0980101126號令增列安道爾、玻利維亞、布吉納法索、蓋亞那、以色列、馬爾他、摩納哥、委內瑞拉。
23內政部989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增列瓜地馬拉、馬其頓、賽普勒斯、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斯洛伐克、捷克、斯洛維尼亞。
24內政部989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令增列聖克里斯多福。

1.      內政部981218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同意波蘭(Poland)、哥倫比亞(Colombia)、墨西哥(Mexico)、巴哈馬(Bahamas)、格瑞那達(Grenada)、聖文森(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蘇利南(Republic of Suriname)、千里達(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巴貝多(Barbados)、多明尼克(Commonwealth of Dominica)、維德角(Cape Verde)、海地(Republic of Haiti)、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盧安達(Republic of Rwanda)、波札那(Republic of Botswana)等15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備註:
1.內政部981218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1)阿曼(Sultanate of Oman)人僅得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暨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之開發』之規定取得我國土地。
2)利比亞(The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人僅得因投資之目的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3)保加利亞(Republic of Bulgar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4)俄羅斯(Russian Federation)、匈牙利(Republic of Hungary)、埃及(Egypt)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備註:
1.內政部981218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聖多美普林西比(Democratic Republic of Sao Tome and Principe)、賴索托(Lesotho)、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聖馬利諾共和國(Republic of San Marino)、科威特(State of Kuwait)、東帝汶(East Timor)等6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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