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者,應否補徵遺產稅疑義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土地經政府徵收完竣,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價款,嗣後因故撤銷徵收,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否補徵?繼承人如何辦理後續登記事宜?
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87年5月20日死亡,其生前所有,坐落於新店市之土地,因道路拓寬工程所需,經政府徵收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前揭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業已登記為國有,故未列入甲君之遺產總額中申報,後因地籍分割測量錯誤,致該土地未列在工程範圍內,於90年11月19日公告撤銷徵收,並發還原有土地。依據財政部81年12月4日台財稅第810506725號函及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0485593號函規定,因土地撤銷徵收,繼承人取得土地收回權,屬繼承事實發生後,其所繼承之權利義務發生變化,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故無須補徵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類此案件之土地如因辦理登記之需,申請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者,該等土地因非被繼承人遺產,故未列示在完稅證明書中,稽徵機關以該等土地非屬遺產範疇、免徵遺產稅等出具證明,俾供地政機關瞭解此類案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以便繼承人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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