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45%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可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

重劃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45%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可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

父親死亡時遺有數筆土地,其中1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且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惟附帶條件應俟辦理市地重劃完竣後始得發照建築。惟該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需共同負擔45%之公共設施用地,此部份可否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
進一步解釋:「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第權條例第60條規定應負擔之重劃費用,經准內政部861126日台(86)內地字第8689648號函復『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所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經指定作公共設施使用而未依法取得開闢使用之土地。又抵費地係登記為公有自無遺產稅免徵問題。故是否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應視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有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王先生父親所遺之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45%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屬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用地」,非政府指定作公共設施使用而未依法取得開闢使用之土地,且市地重劃後該土地面積雖因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而減少,惟公告現值已提高,故該土地價值並未減損,另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自非屬都市計劃法第501條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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