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184號函
【要旨】
停止適用「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內容】
一、依據本部99年11月16日召開研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修正草案及廢止「典權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之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二)辦理。
二、查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類型土地之清理,業於本(99)年9月辦理公告,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條例第32條所稱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定義,已含括本部原訂頒「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受理之範疇,又該類型土地將來如屬清查遺漏未公告者,亦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補行公告等程序,故上開注意事項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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