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土地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賠償金額,如果是填補損害,是可免納所得稅;如果是補償所失利益,則要依法課稅

土地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賠償金額,如果是填補損害,是可免納所得稅;如果是補償所失利益,則要依法課稅
 
許多民眾在打官司時,最後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賠償金額,通常心理會暫時平靜一些,但沒想到事後收到扣繳義務人開立之免扣繳憑單以該賠償金是其他所得,需要繳稅,這時民眾覺得摸不著頭緒,感覺「那會安勒?!」
進一步表示,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不要疏忽。
另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有5坪土地遭建設公司侵占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主持公道,最後因訴訟時間冗長,無奈接受該公司的和解條件,而收到一筆賠償金。然依財政部解釋,無權佔有土地,經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其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規定,即應合併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也就是說,這筆賠償金額為建設公司占用該5坪土地,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屬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一方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是可免納所得稅但如果不是屬於填補損害,而是要補償其所失之預期利益部分,則依法要課稅,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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