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土地重劃會逾期列冊補報如符規定亦准予受理
自辦市地重劃土地,重劃會未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8條規定,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30日內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嗣列冊補報轉送稅捐稽徵機關,如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者,應准予受理。
說明:重劃計畫書之公告期間係自92年8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因重劃會縱使依上開重劃辦法規定,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30日內(92年9月30日)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惟該最後列冊期限亦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之減免地價稅申請期限(92年9月22日)之後,且該重劃會已於同年12月12日列冊補報,經主管機關轉送貴處申請減免地價稅,故本案重劃區內之土地,其92年地價稅,如經查明符合首揭免稅規定者,仍應准予受理。
土地於重劃前已未使用無收益,惟重劃期間,如經查明因受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等影響,致使用上已不能恢復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應准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3/09/10台財稅字第09304749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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