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1條《撤銷承領》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9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73號令
【要旨】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內容】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設施,除經認定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外,其興建房屋居住或設置墳墓、土地公廟及其他非耕作之用者,應認定屬「非自為耕作」,原訂租約無效或應予撤銷承領。至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比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林業養殖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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