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0條《收回土地》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046號函
【要旨】
放領關係成立後,原租賃關係因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
【內容】
按公地放領係私法上買賣行為,公地承領人雖未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實質上已因承領契約之成立而發生取得土地權利之法律行為(參見行政院48年8月18日台48內字第4556六號令)。是以,比照民法第344條規定,該項土地在放領後,原租賃權已因不能併存而歸於消滅。本案承領人因故放棄承領,於放領關係消滅後,貴府可就該筆土地依規定重新放租,惟應屬新訂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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