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疑義
Q:
處分與他人(已於日據時期死亡)共有之土地,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對其全體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提存完畢,今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要求需先對該已死亡之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是否適法?依據為何?
A:
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Ο六九八五號函「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九點第四款所明定,揆其意旨在簡化共有土地處分…」故本案若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第三項及第四項及第10點第四項規定自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
附錄函解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六九八五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全部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死亡絕嗣,部分共有人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遺產管理人登記
【內 容】
按「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八點第四款所明定,揆其意旨在簡化共有土地處分程序。本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出售全部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死亡絕嗣,並經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確定,參依上開規定,應受領對象明確,且土地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遺產管理人登記。〈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已修正為第9點〉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