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他項權利登記規費罰鍰疑義

他項權利登記規費罰鍰疑義
Q:
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有土地法73條之適用?於超過抵押權設定立約日一個月以上需有罰鍰?又建物第一次登記是否有土地法73條之適用?
A: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是『權利變更』登記,所以適用土地法73條之規定,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PS:罰鍰計算時未逾一個月不計入,故立約日超過二個月則需罰鍰~
二、建物第一次登記係為『確保權屬』又稱『保存登記』,並未涉及權利變更,並無土地法73條逾期罰鍰之適用,應參照土地法第65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按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附錄條文:
§土地法第73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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