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免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於日據時代或光復初期死亡,其名下之土地至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應該如何處理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行政院函令規定,凡是發生在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前之繼承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故此類案件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由繼承人逕行辦理遺產之繼承。部分繼承人或地政士不明瞭此一規定,仍檢附資料申報並向該局申請核發上開證明書,不論親自申報或公文往返,均徒耗時間。該局籲請繼承人或土地代書注意此一規定,以節省徵納雙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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