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補充規定78.1.9函頒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六六二Ο一三號函頒
◆ 第 1 點
本條所稱「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少)於應分配之面積」,係指重劃後實際分配之面積多(少)於重劃前登記簿所載面積扣除重劃負擔面積後所剩之面積,其計算式如左:
(一)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重劃前登記簿所載面積—全部負擔面積。
(二)全部負擔面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面積+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面積。
◆ 第 2 點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土地,應依規定評定重劃前、後地價。
◆ 第 3 點
市地重劃區內省、市縣(市)有土地,於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依法以現金補償時,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 第 4 點
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後,法院仍依重劃前標示拍賣,其差額地價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或繳納之。
◆ 第 5 點
參加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除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情形外,其應領取之差額地價,應依民法第一一五一條、第一一五二條或第一一七七條、第一一七八條、第一一八五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依前項規定互推一人代表領取差額地價時,該代表應具足資代表權之證明文件。
◆ 第 6 點
市地重劃區內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其所有權人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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