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 89.5.16函頒

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 89.5.16函頒
臺財稅字第0890453050
1
本辦法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2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 ) 辦理之。
3
各市、縣 ()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 處指派具有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之有關資料,藉作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4
各市、縣 ()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5
市、縣 () 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以便諮詢。
6
各市、縣 ()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 政府分別於區鄉鎮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7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8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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