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88.6.29修正
(88)台財稅字第881923459號
一 為有效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暨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私人捐贈供興辨杜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經核准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或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免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依左列規定列管:
(一) 於有關稅冊註記核准文號,並加蓋「杜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戳記。
(二) 建立「杜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管制卡」以下簡稱管制卡,格式如附件一,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專人保管,列入移交。
(三) 管制卡所登錄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三 列管土地於每年最少辦理檢查或抽查一次,由稽徵機關邀集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地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檢查小組,協商實地勘查日程、進度及作業程序。稽徵機關負責工作之策劃與推動;地政機關負責提供作業之有關地籍藍曬圖及土地位置之認定;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認定是否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及是否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四 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於辨理檢查或抽查前,應洽請所得稅業務單位提供有關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之決算申報書資料影本,供選案查核參考。並由稽徵機關洽請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應加強查核名單後,共同會商決定應受檢查之杜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
五 檢查小組應檢查事項如左:
(一) 核對管制卡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是否相符。
(二) 逐筆檢查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
(三) 查核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四) 查核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五) 查核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六) 其他有關事項。
六 稽徵機關勘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作成檢查記錄表 (格式如附件二) ,並請其他機關勘查員人員會章。
七 檢查結果發現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辨理。
八 稽徵機關應於檢查結束後二十日內填具成果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三)送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報財政部備查。
九 稽徵機關對於本管制檢查作業之辨理情形,上級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督導,並抽查部分檢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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