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93.4.30修正
台內營字第0930083648號
一、為落實區域計畫之都市發展政策,以及有效規範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作業程序及書圖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以配合區域或都市發展所必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就是否位於環境敏感或限制發展地區 (如附表一) 先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併同申請書向內政部申請,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四、前點所定申請書內容,應以書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一) 辦理理由、目的及法令依據。
(二) 擬定機關。
(三) 計畫年期、計畫人口、計畫範圍、計畫面積及行政區界。
(四) 上位計畫及相關上位部門計畫之指導。
(五) 區位分析: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為底製作示意圖,表明計畫範圍通往該地區生活圈中心都市之高速公路、主要幹道 (含道路編號) 、鐵路、周邊十公里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各類環境敏感或限制發展地區及重大建設或計畫,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比例、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等。
(六) 規模分析:包括全縣 (市) 已發布實施或擬訂中之都市計畫人口、計畫年期、計畫範圍、計畫面積與區域計畫總量管制及成長管理之配合情形 (附表二及附表三) 。
(七) 機能分析:包括規劃原則、土地使用 (如附表四) 、產業活動、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等計畫發展構想。
(八) 開發方式: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者,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採其他開發方式者,應敘明不採區段徵收之理由,並具體說明辦理範圍、土地開發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財務計畫等。
非都市土地如以發展產業、保持優美風景、管制發展及其他特定目的,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視實際需要,簡化前項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五、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都市發展趨勢之關聯影響:
1.應依據各該區域計畫對於目標年人口與用地需求總量管制及成長管理之指導,核實推估人口成長與分布,及實際用地需求。
2.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 (鎮、市) 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3.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先檢討利用鄰近或原有都市計畫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4.依據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結果,該申請範圍之所在鄉 (鎮、市) 高於全國空屋率平均值者,不得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二) 環境容受力:土地使用應考量土地使用及環境之限制因素,以保育為原則,避免開發環境敏感或限制發展地區之土地。但計畫內容已研提改善計畫,並徵得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土地使用相容性:申請範圍劃為都市發展用地者,應避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避免使用曾經辦竣農地重劃及農業專業生產區之地區。
(四) 公共建設計畫時程:申請範圍內之相關重要公共建設計畫,應取得興建時程證明文件,並與都市計畫計畫建設時程相配合。
(五) 公共管線系統之完備性:有關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及雨污水下水道等需求,應先徵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之同意。
(六) 財務計畫可行性:
1.前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經地政、財政等單位評估開發為可行。
2.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者,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機關財務狀況,不得逾公共債務法規定所能舉借之公共債務餘額上限。
3.開發方式不採區段徵收者,除符合行政院所核定之特殊情形者外,應專案報請徵得行政院同意。
4.檢討目前另案擬訂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以評估辦理可行性。
非都市土地如以發展產業、保持優美風景、管制發展及其他特定目的,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或屬直轄市、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辦理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後申請核可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未能於內政部核可後五年內依法辦理公開展覽者,經提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原核可之案件廢止;如有需要,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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