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規劃原則95.9.20函頒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規劃原則95.9.20函頒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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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建構農村新風貌、健全農村社區之發展,積極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作並方便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先期規劃人員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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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先期規劃,應結合社區參與,深入瞭解社區居民之需求,充分利用當地人文資源,整合生態、景觀、生活、產業發展與社區文化等元素,參酌社區居民意願及尊重專家學者之意見,建構社區發展願景,建設兼有產業、人文、自然生態及地方特色之農村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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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願景
為保存農村風貌、建構農村優質生活、生產、生態及生命四生共榮之居住環境,規劃時應提出下列願景:
(一)建構優質生活環境。
(二)發展當地農特產業。
(三)發揚民俗文化活動。
(四)重視原有聚落紋理、景觀及生態保育。
(五)營造永續社區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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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參與
(一)採由下而上方式,透過社區工作坊、討論會等方式,瞭解當地居民之需求及意見。
(二)結合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規劃師及社區既有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加強社區未來願景之規劃。
(三)規劃過程得請相關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予以協助,有關土地重劃土地分配等問題,得請本部會同參與規劃,以適時解決規劃時遭遇之困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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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意象
於社區內適當地點,結合社區總體營造,形塑彰顯當地農村特色及精神之識別意象,對內凝聚社區意識,使社區居民有認同與尊榮感,對外以特色意象,彰顯社區風貌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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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育、生態景觀及環境維護
(一)基地整地應配合自然景觀風貌,儘量自然化,整地時之綠(美)化工作應與自然環境配合。
(二)應考量下列原則提供基地民眾享有接觸良好自然景觀的最大機會:
1.優先提供良好之觀景點為公共空間,如公園、步道、生態池及社區中心等。
2.以公共步道銜接視野優良之公共開放空間。
3.建物基地應具有良好的視覺景觀。
(三)農村生態環境應配合在地紋理、當地之環境因素、背景、景觀及建築物規劃,考量村莊生態、景觀、水源涵養及日照通風。
(四)多功能社區水環境規劃及營造,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規劃範圍內現有水環境,包括埤塘、水圳、溝渠、生態濕地等應詳細登錄,並配合地方水文及排水需求,同時考量廣場、步道系統、綠色空間及住宅基地配置等,作系統性規劃安排,以營造鄉村聚落之水環境系統。
2.對於水圳應儘量避免加蓋水泥鋪面,以維護其生態功能。水圳、埤塘及生態池等周邊堤岸,應配合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提高社區景觀及生態之公產價值。
3.儘量保持規劃基地之一定比率及面積作為水環境之使用。必要時,並應配合社區污水排放及淨化需要,增設人工濕地,以確保社區環境淨化,及營造生態多樣環境。
4.對於社區生態環境具有重要功能之現有水環境,應儘量保留。對於留供水環境使用者,並應透過規劃設計方式,鼓勵社區留設或增設水環境。
5.配合社區污水處理排放,規劃增設污水處理後回收再利用設施,以充分利用水資源,營造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社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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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古蹟及農村風貌
(一)社區應儘量維持農村特色及整體景觀,具農村特色風貌之建築物或寺廟儘量不拆除,古蹟應予以保留,具有農村風貌之道路、聚落步道紋理、溪流及溝渠亦儘量維持現況,不宜截彎取直,特殊動、植物應維持其既有之棲地環境。
(二)利用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交換分合等方式維護古蹟民俗建築。
(三)為維護整體景觀風貌及視野景觀品質,申請開發之基地及相鄰基地同時暴露於主要道路之公共視野中者,應配合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
(四)具地標或歷史意義之老樹應儘量予以保留,不宜挖除或移動;遷移時,應確保其存活並儘量保護其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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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
(一)農村社區規劃儘量不整地,如需整地時,應儘量維持原有之自然地形、地貌,並儘量保留地表三十公分腐植土,以充分回收再利用天然優質壤土,減少開發對環境之不利影響,並達到最大的保育功能。其挖填方應求最小量或平衡,不得產生對區外棄土或取土。但有特別需求者,應依規定辦理。
(二)非屬山坡地之整地排水應儘量維持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變更原有水路者,應以對地形、地貌影響最小之方式做合理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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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課題
為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規劃時應參酌土地所有權人訴求及需要,結合社區發展願景,解決下列課題:
(一)配合區域整體發展。
(二)增設公共設施。
(三)解決複雜之土地權屬。
(四)改善區內及聯外交通。
(五)改善雨、污、排水及污水處理後回收再利用。
(六)古蹟、歷史建築、民俗文物之維護及聚落保存。
(七)自然生態保育。
(八)環境綠(美)化。
(九)廢棄物處理。
(十)增設災害防救基地及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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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調查分析
(一)聚落與基地環境適宜性分析
1.自然環境。
1)基地位置。
2)地形及地勢。
3)地質及土壤。
4)氣象、水文。
5)自然資源、生態景觀。
6)環境敏感地區。
7)基地承載或資源供應量。
2.實質現況
1)土地使用。
2)交通運輸。
3)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
3.社會經濟
1)通勤範圍內人口及勞動力來源。
2)地權、地價及當地土地交易價格。
3)生活圈附近地區產業發展現況(含產業活動、結構及未來前景等)。
4)當地經濟課題(產業發展及人力利用推估)。
4.文化環境資源調查
1)聚落街區、紋理。
2)歷史建築、古蹟、寺廟。
3)在地慶典活動、民俗文物。
(二)其他資料調查分析
主要以該社區及鄰近之觀光休閒產業、防災、危險徵候、生物、綠地(和生物多樣性有關)及實質發展現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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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負擔、分配原則
(一)土地所有權人公共設施用地、重劃費用負擔及分配,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8條等規定辦理。
1.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重劃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2.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
3.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
4.重劃前土地位於重劃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5.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視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6.土地分配儘量與原有地上物結合,減少拆遷補償,並營造地方特色。
7.利用重劃分配時機,促進產權單純化,以利經濟合理使用。
(二)建築用地配置原則
1.評估原有農村風貌、聚落主軸,考量其原有紋理(如三角窗、穿堂、三合院及曬穀埕)、既成步道等因素,配置建築用地。
2.重劃前之建築物,規劃時儘量配合維持現狀不予拆除。
3.重劃規劃後其各宗土地均應面臨道路或可指定建築線,並符合建築法令相關規定,屬山坡地者,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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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一)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比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比例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二)道路交通系統
1.基地開發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
2.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應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
3.基地內之道路應順沿自然地形地貌,並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1)儘量避免道路整地,以維護基地自然景觀。
2)路網之設置應維護基地之自然地形結構,避免平行道路產生階梯狀之建築基地平台所形成之山坡地平地化建築現象。
4.應考量利用既有道路,並儘量避開既有建物、特殊地景或老樹等。
5.社區主要及聯外道路路側儘量規劃綠(美)化植栽及設置停車空間,如規劃僅供自行車或行人行走者,於入口處儘量設置植栽路障,以策安全。
6.社區主要、聯外道路及區內道路綠(美)化與綠色廊道之植栽,其現有植栽應儘量保留並採用當地樹種、植物資源,以塑造當地農村景觀風貌,維護社區自然生態。
7.為改善農村社區之生活環境及綠(美)化道路,社區內道路儘量配合社區景觀、建築及地形地貌規劃,對舊聚落房屋密集區,得在符合建築、安全、防災之前提下,維持舊有農村風貌,不宜採棋盤式規劃,並於必要時規劃人行步道;道路應儘量施設綠色廊道並植栽,其植栽位置得不對稱,且不設置植栽槽或花台等。
8.為維護社區居民安寧與安全,社區內主要、聯外道路儘量規劃於社區外圍,並不得規劃為貫穿性道路;原有貫穿性道路於規劃時,儘量調整於社區外圍或降低其貫穿功能。
9.儘量避免因道路之規劃,致使重劃區內、外建築用地產生路沖現象。
10.社區內非供車輛通行之道路應鋪設透水舖面(如碎石級配、植草磚、石版),以增加地下水滲透量,涵養水資源。
11.應考量生物生存空間,必要時應設置供生物移動穿越之廊道。
(三)溝渠
1.為方便重劃後之基地建築使用及住戶出入,以採用U型溝加蓋為原則。但如配合農村社區、道路景觀及水資源利用或具親水性者,應採兼具生態保護之適宜工法為之。
2.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對於過境或改道之灌溉水路,仍應配合其上、下游斷面及原有功能加以規劃。
3.排水路應採近自然工法規劃,以補注地下水及保護生態環境功能。
(四)電信、電力
地面上之管線、電力控制箱等應儘量規劃於公共設施用地或人行步道上並予綠(美)化。
(五)照明設備
1.照明設備之造型,應儘量配合當地農村景觀風貌。
2.照明設備之配置,考量交通安全以設置於道路交叉路口為原則。
3.照明設備儘量架設於道路側溝上,以減少使用實際道路用地。
(六)下水道
1.應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規劃。
2.雨水下水道
應具備社區匯排雨水功能及安全性;另為兼顧雨水資源再利用,其流末出口在不影響人工濕地淨化功能下,得與其相結合。
3.污水下水道
生活污廢水如可納入鄰近地區污水處理系統且可接管處理者,得免規劃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及用地。其開發或建築案,人口達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新開發社區規模時,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地方政府並應確定其營運期間之操作、維護管理權責與經費來源;另為兼顧生態環境,儘量採用人工濕地自然淨化生態工程技術,並得結合公園、綠地等設施用地併同規劃。
(七)公園、廣場、綠地(帶)
1.於基地季節風迎風面規劃設置防風林帶者,其寬度比照緩衝綠帶標準,並得配合緩衝綠帶設置。
2.規劃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及需求,並兼顧經濟、實用及安全性,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3.為增加地下水滲透量,涵養水資源,舖面應採透水舖面並具安全性。
4.應儘量採用與農村環境維持自然和諧之環保材質、材料,並具備安全性。
5.公園之位置儘量與社區中心、廟宇、教堂等結合,並少用混凝土及人工構造物。
6.為提升綠覆率,增加綠地面積,公園、廣場、綠地、綠(美)化空間規劃宜形成連結設施,其高程儘量低於四週建築基地,以具貯留滲透水池功能,降低四週建築物淹水機率。並儘量規劃具防災、救災、緊急指揮中心等功能之設施。
(八)社區中心
1.為利社區意識之形成,應設置於基地內主要道路上且距離各住宅單元或鄰里單元五百公尺之步行半徑範圍內,作為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使用。
2.為保存舊有建物或古蹟,規劃時應儘量與社區歷史紋理、信仰結合,將其規劃作為相關社區活動中心之再利用。
(九)停車場
1.為落實人車分道,維持農村社區寧靜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理念,應儘量設置於社區入口或周圍。
2.儘量規劃為滲水式舖面,並予植栽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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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美)化
(一)全區綠(美)化計畫應先就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冠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林,應配合土地交換分合方式優先原地保存。但在允許改變地貌地區者得於區內移植。
(二)應於適當地點植栽當地原生樹種之小苗木。
(三)配合參採建築技術規則之綠建築專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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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於規劃時,儘量在規劃地點、期程內分別辦理期初、期中及期末簡報,對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至少舉辦一次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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