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變更商業區或住宅區作業辦法及好處
說明:
一、辦理緣起:都市計畫區範圍內部分乙種工業區公司,其因考國內外整體產業結構轉變導致原有傳統產業逐漸不適合於本區經營生產,且鄰近地區商業活動已隨都市成長擴張,可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以「個案變更方式」進行土地變更及開發作業以促進都市有效發展。
二、申請單位:
三、變更位置:變更標的地理區位、變更範圍、面積
四、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
五、計畫性質: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
六、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作業內容及流程
作業程序主要分為二個階段
一、都市計畫變更
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必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可與都市計畫變更採併行審查。變更主要都市計畫圖和細部計畫圖之撰寫及送審作業,預估以二年時程完成。
二、自辦市重劃作業預估以一年六個月時程
回饋計畫
自願捐贈土地比例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贈代金給予當地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縣市政府協議,報請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案例: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
一、 回饋比例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六條許可條件規定,並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本計畫區與毗鄰地價區段商業區近三年之平均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14,674 元/㎡與24,249 元/㎡,計算其工業區申請變更為商業區前後價值變化比值,其計算結果如下:
(一) V2/V1=(LP2/LP1)×100%
(二) (24,249/14,674)×100%=165%<250% 為第一級捐地比例15%
二、 自願捐地及公共設施計算(見表回饋土地面積分析)
(一) 自願捐地面積
變更之乙種工業區面積為 50,000 ㎡。 自願捐地比例為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面積之 15%,計7,500 ㎡。
(二)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部分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扣除前項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土地應再提供百分之三十作為區內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其面積合計為12,750 ㎡(=(50,000-7,500)×30%)。
(三) 自願捐地改採折算代金繳納,其代金金額按變更後商業區公告現值加四成,計7,500 ㎡×24,249 元/㎡×1.4=25,4614,500
(四)
公共設施用地於領取建造執照前需完成興闢及移轉;代金需於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繳交完成,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議定回饋事項。
(五) 開發工程經費評估
(六) 優點:
1.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歇業廠房工業區土地,已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透過土地變更為較高價值住宅區或商業區建地。
2.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亦可選擇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3.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4.因提供必要公共設施,可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5.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可建築土地。
6.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土地,二年內售地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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